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及时送修的,轻型车行驶超过二百公里行驶里程、重型车行驶超过二十四小时行驶时间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擅自拆除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