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