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

(一)大气污染源信息;

(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三)气象信息;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

(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

(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