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