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