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定期制定和调整本市工业领域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者淘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