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