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

(二)打场晒粮,挖坑取土,碾压铁皮、炉渣;

(三)沤粪积肥,碾麻碾土,挖沟引水;

(四)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撒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种植农作物;

(六)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七)其他有害行为。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