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二)打场晒粮,挖坑取土,碾压铁皮、炉渣;(三)沤粪积肥,碾麻碾土,挖沟引水;(四)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撒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五)种植农作物;(六)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七)其他有害行为。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