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海域全覆盖。

各级湾长应当分级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