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