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高发区、污染严重海域等区域内进行投饵式海水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