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