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