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