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洪抗旱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