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抗旱以及洪、涝、潮、旱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乡防洪抗旱综合减灾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