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跨流域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市跨区域的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