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