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矿山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修破损的山体、断面、边坡,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