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