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