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