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