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