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