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