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港河管理范围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水利部门、海岸带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