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