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核实旅游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