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借导游证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