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游企业,鼓励发展旅游专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