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