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