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