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区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