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项目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用于批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