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报告失实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