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

法律规定免缴或者经批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