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向海域使用人作出提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