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买卖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