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程序进行。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但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