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应当服从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停航检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