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设计等级所需要的水位。闸坝等水工程因防洪等原因需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造成航道或者船舶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