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生产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水产品养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有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