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