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