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繁殖与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中药材种植、饲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