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开展珍稀、濒危、道地野生药材物种变家种、家养研究。支持道地野生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野生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药材种植、饲养基地和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库,实现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