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一)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分布的地域;(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已经遭到破坏,经保护能够恢复自然生态的地域;(三)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分布集中的地域;(四)对人体防病、治病具有特殊作用的野生药材分布的地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