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预警机制的野生药材物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发布禁采令或者禁捕令,并制定保护、恢复措施和计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