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采集与猎捕第十三条有效采集、猎捕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不得使用割藤、剥活立木、投毒、电击等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方法,不得使用禁用工具。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